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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
发布时间:2025-11-10 阅读数:
关于国家认监委新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有关要求的告知函
尊敬的认证客户:
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CNCA)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了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》(CNCA-QMS-01:2025)(以下简称新版《规则》),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为确保贵单位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,顺利适应和符合新版《规则》的要求,现将相关的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:
一、相关重点变化内容摘要(节选新增和变化内容)
1.认证申请条件(《规则》5.1.2条)
申请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:
(5)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(适用时);
(7)当前未列入"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"和"信用中国"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
2.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(《规则》5.3条)
认证组织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,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。
组织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,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,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"认证申请条件"中的变更情况。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、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。
3.监督审核时间间隔(《规则》5.4.1.4条)
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。此后,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。
4.现场审核计划(《规则》5.4.5.2条)
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。
5.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(《规则》5.5.3条)
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、末次会议。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、末次会议的,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,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。此情况将被记录。
6.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(《规则》5.5.4条)
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,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。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、质量目标,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,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。
7.审核终止情况(《规则》5.5.5条)
(1)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,审核活动无法进行;
(2)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、末次会议;
(3)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;
8.初次认证审核(《规则》5.6条)
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: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。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,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。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,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。
新版《规则》详细规定了各种应暂停(如体系严重不符、受行政处罚、发生重大事故等)、撤销(如法律地位注销、被"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"和"信用中国"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、造成重大事故等)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、程序和时限,详见新版《规则》的对应章节。请贵单位务必关注自身状态,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。
二、有关落实新版《规则》的要求
新版《规则》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,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。请各认证客户高度重视,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,充分了解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和风险,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。
附件为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QMS-01:2025)及其释义,敬请详细查阅。如有任何疑问,可随时与我机构联系。
同时,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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